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省级农业科学院,有关农业大学:
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全面部署。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已经到了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新阶段,必须更加依靠科技实现创新驱动、内生增长。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不断释放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效率,促进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首要任务,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为主要目标,以增产增效并重、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结合、生产生态协调为基本要求,强化顶层设计,优化科技资源布局、拓展科技创新领域、壮大农业科技力量、完善农业科技管理,构建适应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农业发展要求的技术体系,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为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产业需求和问题导向。把满足现代农业发展重大需求、解决关键问题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贯穿到资源配置、科技评价等各方面,促进农业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二是遵循农业科技发展规律。准确把握农业科技的公共性、基础性和社会性特征,强化政府主导作用,充分运用市场机制,推动农业科技更好更快发展。三是依靠自主创新驱动农业发展。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略基点,强化原始创新,努力创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断抢占竞争制高点,把握发展主动权。四是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强顶层设计,合理配置农业科技资源,优化体制环境,创新运行机制,建立运转高效的新型农业科技体系,以管理创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
(三)明确农业科技创新重点。稳定支持农业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在农业基因调控及分子育种、农作物抗逆机理、资源高效利用、生态修复、有害生物控制、生物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突破一批重大基础理论和方法。紧紧围绕粮食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机械化、农业防灾减灾、农产品加工、农业资源环境保护与节本增效等,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攻关,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突破资源约束,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四)优化农业科技创新力量布局。中央农业科研院所、农业高校等着重加强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关键技术、重大共性技术研究,以及事关全局的基础性科技工作。省级农业科研院校着重围绕区域优势农产品的产业发展,开展区域性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有优势和特色的应用基础与高新技术研究,以及重大技术集成与转移。地市级农科所着重开展科技成果的集成创新、试验示范和技术传播扩散活动,鼓励有条件省份通过机构重组、合作共建、人员互相兼职等方式,开展地市级农业科研院所与农技推广机构资源整合试点。涉农企业以自主或产学研相结合方式开展农业商业化育种、农药、兽药、肥料、农机装备、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技术创新。
(五)深化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总体要求,优化农业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强化分类指导,明确各类农业科研机构的性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工作。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扩大院所自主权,努力营造科研人员潜心研究的政策环境。提高公益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水平。加强人才队伍与薪酬体系建设,依据学科领域、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明确岗位用人标准,建立与科技评价相配套的薪酬体系。加强对农业科研院所的综合与分类考核评价,提高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在农业科技规划计划、政策制定等农业科技决策过程中,积极发挥企业和企业家的重要作用。加强农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发和重大产品创制。引导金融资本、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参与建立农业科技创新基金,完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融资服务体系,扶持农业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加强农业科研教学单位与企业对接,鼓励探索科企合作新机制新模式。鼓励涉农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七)强化农业科技协同创新。着力强化国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围绕农业发展重大问题组建一批联合攻关协作组,集聚全国农业科技优势资源,探索建立国家需求导向、项目任务带动、平台资源共享、机制创新推动的高效协同创新机制。积极支持地方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围绕本区域农业发展需求和生态条件、资源禀赋,开展协同攻关。完善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建设,探索新型科技资源组合模式,大力推进科技力量整合和资源共享,巩固强化联合协作的新格局。
(八)推进农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按照中央关于深化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的新要求,强化顶层设计,统筹科技资源,改革完善农业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目标明确和绩效导向的管理制度,形成职责规范、科学高效的组织管理机制。系统梳理产业需求,分析现代农业技术关键问题,分类设计农业科技项目,围绕重大任务推动农业科技创新。坚持公开透明,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农业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具体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九)深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依法完善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设置,明确公益性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实现管人与管事的有机统一,发挥县乡服务机构的整体功能。按照因事设岗、以岗管人、优化组合的原则,设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岗位,实现农技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创新农技推广方式,探索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服务新型经营主体的新机制。落实农技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切实解决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经费不足问题,建立农技推广经费投入的长效机制。
(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技推广服务。采取支持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高校承担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建立农业科技园和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多种措施,引导其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积极推行推广型教授、推广型研究员制度,鼓励科研教学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技术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实施项目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涉农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开展农技推广服务,提高农民应用先进技术的组织化程度。
(十一)改进农业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管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撑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实行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提高农业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量;未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对成果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等在农业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比例,不低于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积极推进种业科研成果权益比例改革试点工作,引导地方开展改革试点,扩大试点范围。
(十二)完善成果评价机制。根据不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建立健全科学分类的创新评价制度体系。对农业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实行同行评价,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对农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强化国家目标和社会责任评价,把技术转移和科研成果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纳入评价指标。推行第三方评价,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评价机制,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评价渠道。
(十三)打造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加强农业科研院所和高校技术转移机制建设,探索建立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新模式、新机制,促进创新成果与农业产业对接。推动全国农业科技成果转移中心专业化、市场化运行,建立目标一致、分工明确、权责明晰、利益共享的“一条龙”农业科技成果转移服务体系。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推动农业科研、成果转化、农技推广、新型农民培育等工作有机衔接,打造连通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
(十四)加强和完善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化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布局,明确功能定位,建设以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为龙头,区域性/专业性重点实验室为骨干,农业科学观测站为延伸的学科群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体系。指导地方实验室建设,注重区域特色农业研究。完善重点实验室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学术交流运行机制,构建开放、联合、共享的创新网络。建立面向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开放机制。
(十五)提升农业科研野外试验基地共享服务能力。统筹全国农业科研单位和高校试验基地资源,突出学科发展和问题导向,结合农业主产区、典型生态区分布,推进合理布局,加强共建共享,建设试验示范、观测监测、南繁北繁、中试转化、示范展示五大基地体系,全面提升基地对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示范转化的支撑能力。
(十六)推进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技术支持,鼓励各地围绕区域主导产业建设各具特色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强基地与科研、推广、教育机构的联合协作,试验在基地内实施,成果在基地内展示,培训在基地内进行,实现科技与生产、集成与示范、教育与推广紧密结合,着力解决全产业链的技术难题。充分发挥企业在基地建设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投入的自我发展机制,探索面向市场的运行与服务模式,实现科技与产业的双赢。加快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与集成示范基地建设,发挥高端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基地与国家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的有效衔接。
(十七)稳定支持基础性长期性农业科技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对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水、土、气等环境要素以及各类投入品影响的科学观测,动物病原学、流行病学研究及菌毒种鉴定、保藏等,给予长期稳定支持。加强农业科技大数据平台建设,完善设施设备,统一数据接口和标准,强化数据积累,加强数据分析,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长期连续、全面翔实的基础数据。
(十八)强化农业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培养计划,结合农业重点实验室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培养造就农业科技领军人才。开展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千人计划”,积极引进现代农业发展急需紧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举办农业领域高级专家国情研修班,组织农业科研人才出国(境)访问研修,加强农业高层次科研人才和青年骨干人才培养。
(十九)强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加强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聘用管理,严格农技人员上岗条件,加快实施农技推广服务特岗计划。建立培训长效机制,广泛开展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继续实施“万名农技推广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农技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出台农技推广研究员分层分类评价办法,健全激励机制。实施“全国十佳农技推广标兵”资助项目,对优秀农技人员予以资助和宣传。
(二十)强化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大力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组织实施“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吸引年轻人到农村创业兴业。大力发展农业职业教育,组建中国现代农业校企联盟,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集团化办学。健全完善以农广校为主体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师资队伍、精品课、精品教材、田间学校和新型职业农民创业基地建设。加强科普工作,不断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探索农业补贴新方式,鼓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应用新技术。
(二十一)促进各类农业科技人才合理流动。改进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农业科研院所、高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技人才兼职。
(二十二)推进农业科技法制建设。积极参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工作,推动《种子法》及配套规章制修订。扎实推进《农业技术推广法》深入实施。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查能力与测试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品种DNA身份信息数据库和全国统一查询平台,深入开展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加强新品种、饲料、肥料、兽药审定、登记工作,严格标准,加快审定、登记步伐。完善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坚决打破地方封锁和保护,加快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
(二十三)发挥农业科技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加强农业科技领域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建设,完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坚持力量配备向基层一线倾斜,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水平,强化行业自律。积极支持学会、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技普及活动,充分发挥其在决策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试点,逐步完善,有序推进落实学会、协会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有关工作。依托有基础的社会组织,进一步凝聚人才,改善条件,积极争取政策,加快农业领域智库建设。
(二十四)强化农业科技国际合作。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高我国全球配置农业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和国际话语权。把握世界最新研究领域和学科前沿,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智力资源和优质农业生物资源。加强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农业技术装备、农业科技服务输出和产能合作,开拓农业技术和产品国际市场,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农业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区域内农业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在不同国家建立一批联合研发、技术转移、示范服务平台,推动农业技术产品全球化应用和农业人才队伍国际化发展。
(二十五)营造崇尚创新的文化氛围。倡导甘于奉献、潜心科学的创新文化,营造敢为人先、大胆质疑、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切实防范学术不端行为。积极弘扬热爱农业、服务农业、献身农业和开拓创新、勇攀高峰的科学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提升和推广基层和农民的创新创造,采取一切可能的方式激励基层创新行为,大力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环境氛围。大力宣传农业科技工作新成效,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农业科技工作者的先进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