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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0日 校科发[2007]34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985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促进建设目标任务完成,依据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和国家、学校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才队伍建设。陕西省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及学校自筹资金,列入项目建设总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依据“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项预算、收支平衡”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由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规划管理,学校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
严格按照教育部批复下达的“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收支平衡。
  第七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建设内容和投资计划,制定详细的建设实施方案,由“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方案建设绩效进行评估和论证,必要时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并由“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八条  每年年底前,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教育部下达的当年中央财政资金申请计划控制数,确定学校下年度“985工程”建设子项目及各子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控制数。
  第九条  建设子项目单位根据学校批准的建设实施方案和下达的专项资金申请计划控制数,填写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由“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如有必要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条  子项目单位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任务书,在规定时间内向“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计划资金预算,并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资金使用安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由“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要求编制年度“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文本,经学校审核批准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学校“985工程”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财政部评审后实际下达中央专项资金,对各项目计划配套资金进行必要调整。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调整后的预算方案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各子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资金预算,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并报“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批准。如资金使用计划调整较大时,或涉及子项目撤并或改变建设内容的,需重新进行评估论证,并按规定权限报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或教育部批准。所有调整都必须符合“985工程”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和相关财务法规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调整并被批准后须及时启动,对于自批准之日起45天内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应及时向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报告,由“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如项目单位对没有启动或无法启动的建设计划不及时报告而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预算由“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计划财务处集中核算。项目按批准的计划建设完后如有资金结余,将由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收回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和维修费。
  (一)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中,用于引进、聘任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40%,其它渠道来源的资金由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专项业务支出,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调研、学术交流差旅费、会议费、科研及管理队伍培训费、必要的劳务费、制作费、租赁费、著作出版费、项目建设成果认定、国际合作交流费,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等。
  (三)设备购置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支出。
  (四)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建设任务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缮、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实行集中管理,除部分业务费外,不直接下达建设单位使用。按规定必须由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与项目建设相关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业务费,由校“985工程”办公室集中办理后,按一定标准分摊记入各相关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一般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有或特殊的支出项目,由“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会同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专项支出管理办法或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九条  凡使用“985工程”专项资金购置的,符合办理国资手续的仪器及其它物品,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国资手续。
  第二十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纳入学校人才专项预算,由校人才办公室统一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人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出。
  (二)平台业务费
  1. 平台主任、方向专家、研究组长业务费
主要用于与平台建设有关小额业务费支出,由平台主任、方向专家、研究组长审批,凭各自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2.“985”办公室统管业务费
  ① 2万元以下(含2万元)支出由平台主任负责审批,同时需要经“985”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在“985”办公室登记后领取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② 2万元以上,由平台主任负责审批,还需“985”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再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在“985”办公室领取经费本,到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③ 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大额支出,平台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列明事由,并提供详细测算依据,经“985”办公室同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
  (三)平台仪器购置费
  1. 仪器采购审批程序
  按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下达后,各平台在上报教育部仪器购置计划基础上根据预算调整购置计划,并组织相关领域校内外专家进行认真论证,论证通过后报“985”办公室。仪器购置计划经“985”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可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再次论证。
审批通过后由国资处集中招标采购。1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要按照要求填写《大型仪器设备论证报告》,并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组予以评议,评议通过后方可招标采购。
  2. 报账程序
  仪器采购到位后,先办理验收和国资入库手续,仪器购置发票经方向专家、平台主任签字,到“985”办公室予以核对、登记,再经“985”办公室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后,在“985”办公室领取经费本在计划财务处会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四)平台维修费
  1. 维修计划审批程序
  (1)仪器设备维修
  使用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维修项目申请表》,并在表后附维修理由及详细测算依据,由平台组织实地核实签署意见后,报“985”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予以维修。维修完成后,凭批复申请表、平台验收报告办理报销手续。单台仪器维修在2万元以下,由平台组织验收,签署验收意见;超过2万元时,“985”办公室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2)基础设施维修
  维修单位按照要求填写《西北农林科技大学“985工程”维修项目申请表》,并在表后附维修理由及详细测算依据,由平台署意见后统一报“985”办公室。“985”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实际查看后签署意见,再送学校修缮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审计。
  2. 报账程序
  修缮项目完成相关验收、审计手续后,先由平台主任审批,再经“985”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在“985”办公室领取经费本去计财处财务科报销。2万元以上还需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与“985工程”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除教育部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之外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在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预期建设目标的圆满实现。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决算由计划财务处会同“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编制,经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汇入学校年度财务决算上报教育部。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985工程”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985工程”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一律收归学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985工程”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校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与学校“985工程”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建设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批准通过,自批准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和“985工程”建设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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