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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 与优化布局规划 (2014-2020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积极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优化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结构,提升学科发展整体水平,主动聚焦和服务国家战略,对接区域重大发展需求,促进上海高等教育质量提升、特色发展,更加充分地发挥高等学校作为“科技第一生产力与人才第一资源重要结合点”的作用,特编制本规划。

序言:建立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

学科是高等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核心载体,学科发展水平是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综合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市高等学校和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结构持续优化,学科集群优势日益凸显,知识创新水平显著提升,服务需求能力不断增强,国际合作交流走向深入,学科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形成了一批国内领先的高水平学科,汇聚了一批高水平师资,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成果,培养了一大批高水平人才,在提升城市能级和促进转型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支撑了上海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与此同时,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拔尖学科匮乏,国内顶尖、世界一流的高峰学科相对较少;学科发展不平衡,高等学校之间学科建设水平差异较大,部分学科重复设置过多与对接需求的学科前瞻性布局不足的现象并存。

当前,上海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中央对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的要求,为上海学科发展指明了方向;上海建设“四个中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产业结构的快速转型升级,为学科发展带来了机遇;推进实施上海教育综合改革,为学科发展改革创造更大的政策空间和改革平台;公共财政对高等教育投入力度的加大,为高等学校学科发展提供了保障。因此,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更新学科发展思路,加快推进学科发展步伐,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

建设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要求学科发展模式从外延式建设全面转入内涵式发展。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布局结构,更加注重人力资源建设,坚持引进与培养并重,在充分发挥上海高等学校人才优势的基础上,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学科。

建设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要求学科发展视野从国内竞争积极走向国际竞争。要继续加快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城市步伐,促进高等教育国际化,积极引进、有效借鉴国际一流学科的建设标准与经验,积极参与国际学术竞争,努力提升学科的国际影响力。

建设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要求学科发展导向从学术能力向强化学术与服务需求并重拓展。要在提升学术创新能力的同时,加强学科链与产业链的紧密对接,增强学科面向国家重大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对接行业产业发展急需的能力。

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要聚焦国际前沿、对接社会需求,以贡献求支持、以服务促发展,在新的发展起点上努力建立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在推动人才集聚、知识创造和辐射、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急需、世界一流、制度先进、贡献重大”的原则,以对接国家和上海重大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学科水平、争取国际学术制高点为目标,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上海高等学校学科优化和内涵发展,提高上海高等学校学科整体实力。

二、建设思路

(一)坚持科学发展

遵循学科发展规律,瞄准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顶层设计,科学制定高等学校学科建设发展目标,科学统筹和使用各类学科建设资源,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价体系,引导高等学校自主定位,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学科建设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二)坚持统筹兼顾

统筹兼顾国际和国内的学科评价指标,构建既反映学科现有水平又体现学科发展潜力、既反映学科共性规律又体现学科个性特色、既反映学科国内竞争力又体现学科国际影响力的学科建设指标体系;科学统筹学术发展与社会服务两方面需求,面向国际学术前沿,争夺学术制高点,瞄准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提升学科服务社会需求的能力。

(三)坚持协调联动

加强跨部门政策协调,合力推进上海学科建设;加强政府主管部门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广泛共识,建立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促进市属高校与在沪部属高校联动发展,健全深度合作机制,推动在沪部属和市属高校之间在学科建设等领域的合作共赢,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发展需求,选择若干具有发展优势的一级学科开展错位竞争、整体布局,在上海高等学校间开展优势互补的“同城协同”,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整体优化学科结构。

(四)坚持机制创新

推进学科建设理念、措施和体制机制等方面改革创新。转变学科建设发展理念,建立协同创新的机制与体制,重点突破制约创新能力提升的内在机制障碍,打破上海高等学校之间以及学科之间的体制壁垒;调整学科投入机制,完善学科评价体系,建立基于建设绩效的学科动态管理模式;健全师资队伍建设机制,进一步完善青年优秀人才的持续支持政策,完善人才发展和提升配套支撑政策,释放和激发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建设的活力。

三、战略目标

通过科学规划、重点建设、动态调整,重点支持一批优势学科率先建成高峰学科,巩固提升一批潜力学科形成高原学科,持续支持一批建设目标明确、对接社会需求的亟需学科,形成布局合理、高峰凸显、高原崛起的学科布局,形成与上海地位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体系。

到2020年,努力使上海高等学校学科整体实力达到一个新水平,力争20个左右的一级学科点和一批学科方向达到国际一流水平;使180个左右一级学科点跻身国内学科排名前20%,且这些一级学科点中至少有1至2个二级学科或方向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在此基础上,实现《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的“重点建设20个学科,努力冲击国际一流水平;重点建设200个学科,使之逐步成为国际先进、国内一流学科”的目标任务。

到2020年,努力使在沪部属高校和市属高校更加协调发展,全市高等学校一级学科点建设总量稳定在550个以内。市属高校学科建设贡献占上海高等学校的比例大幅度提升。

到2020年,努力使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更大贡献,形成20个左右综合实力全国领先、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优势学科,一级学科覆盖面由目前的92个增加至95个左右。

四、重点任务

实施上海高等学校高峰学科和高原学科建设计划,引导高等学校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办出水平、办出特色,通过重点突破,以点带面,优化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布局结构,整体提升上海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水平。建设周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4-2017年,第二阶段是2018-2020年。

(一)高峰学科建设计划

根据学科发展水平及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现状,面向国际学术前沿方向,瞄准国家和上海市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分类设置建设目标,配以相应的投入和保障政策,重点建设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高峰学科和若干高峰方向(领域)。分四类高峰学科进行建设:

Ⅰ类高峰学科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点保持或建成全国第一,总体实力达到世界一流入选原则是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中排名第一的一级学科点,或有望在本规划周期内建成全国第一名的一级学科点。通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21个一级学科点作为第Ⅰ类高峰学科进行建设。

Ⅰ类高峰学科入选名单(共21个一级学科)

序号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1

0302

政治学

2

0401

教育学

3

0403

体育学

4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5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6

0503

新闻传播学

7

0802

机械工程

8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9

0814

土木工程

10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11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12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13

0831

生物医学工程

14

0833

城乡规划学

15

1001

基础医学

16

1002

临床医学

17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18

1008

中药学

19

1011

护理学

20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21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Ⅱ类高峰学科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点综合实力趋近全国第一,并在若干学科方向达到世界一流。入选原则是对接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科基础较好(原则上为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排名前两名或前10%),且经建设能大幅缩小与全国第一名学科点的差距。通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11个一级学科点作为第Ⅱ类高峰学科进行建设。

Ⅱ类高峰学科入选名单(共11个一级学科)

序号

学科代码

学科名称

1

0201

理论经济学

2

0301

法学

3

0701

数学

4

0705

地理学

5

0707

海洋科学

6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7

0908

水产

8

1003

口腔医学

9

1005

中医学

10

1006

中西医结合

11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Ⅲ类高峰学科建设目标是若干学科方向达到世界先进,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学术团队入选原则是学科方向所依托的一级学科须为市属高校重点发展学科,自然科学类须有国际先进特色研究方向;人文社科类须有国家、教育部重大项目或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支撑。经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了22个学科方向作为第Ⅲ类高峰学科进行建设。

Ⅲ类高峰学科入选名单(22个学科方向)

序号

学科方向

依托的一级学科

学科代码

1

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

社会学

2

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引导与法治建设

0303

3

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运行机制创新

4

大中小学德育一体化研究

教育学

0401

5

现代高等职业教育体系研究

6

古代文学与文献

中国语言文学

0501

7

语言学和比较语言学

8

都市文化与文学

9

科学和工程问题的高性能计算方法

数学

0701

10

常微分方程与动力系统

11

偏微分方程理论

12

复杂系统与网络

系统科学

0711

13

超分辨成像

光学工程

0803

14

光学影像技术

15

微纳光学与超精密光学工程

16

集成计算和材料设计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5

17

多尺度复合与纳米功能材料

18

金属材料与凝固

19

高能束智能加工与绿色制造

20

物流工程与管理

管理科学与工程

1201

21

电影学

戏剧与影视学

1303

22

国际当代美术与城市公共艺术

美术学

1304

Ⅳ类高峰学科建设目标是成为支撑国家战略和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学科,通过错位竞争、同城协同,使上海该类学科整体水平进入国内前二名。入选原则是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但尚未布局,或者学科基础较好、能够提升上海整体学科实力的一级学科。通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32个一级学科点作为第Ⅳ类高峰学科进行建设。

Ⅳ类高峰学科入选名单(共32个一级学科)

序号

学科代码

一级学科名称

1

0101

哲学

2

0202

应用经济学

3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4

0306

公安学

5

0402

心理学

6

0602

中国史

7

0702

物理学

8

0703

化学

9

0704

天文学

10

0706

大气科学

11

0710

生物学

12

0713

生态学

13

0714

统计学

14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15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16

0808

电气工程

17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18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19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20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21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22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23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

24

0835

软件工程

25

0836

生物工程

26

0837

安全科学与技术

27

0902

园艺学

28

1007

药学

29

1010

医学技术

30

1202

工商管理

31

1204

公共管理

32

1305

设计学

(二)高原学科建设计划

通过上海高等学校一流学科、知识服务平台和智库等项目的持续建设,引导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进一步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发展重点,努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形成一批特色鲜明、贡献突出的高原学科,努力提升上海高等学校学科整体水平。分两类高原学科进行建设:

Ⅰ类高原学科。建设目标是一级学科点进入国内前三名或前20%,各一级学科点中至少1至2个二级学科或方向达到国际先进、国内一流水平。入选原则是全国第三轮学科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或有国家重点学科、上海高等学校一流学科支撑的一级学科点。通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169个一级学科点作为第Ⅰ类高原学科进行建设。

Ⅱ类高原学科。建设目标是特色学科方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入选原则为市属高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或特色学科点。通过研究分析与科学论证,初步遴选17个一级学科点作为第Ⅱ类高原学科进行建设。

五、保障机制

(一)完善学科投入机制

1.投入原则

——整体规划,中期预算。按照学科不同发展目标、不同建设内容、不同发展阶段,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周期提出整体发展目标、建设方案和改革措施,编制中期预算(2014-2017年),实施中期项目管理。

——科学评估,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学科建设专项评估咨询机制,根据学校提出的学科发展目标、建设内容和改革举措,市教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确定项目和个性化建设方案,2017年组织中期绩效考核。

——动态调整,滚动预算。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实施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实行滚动预算。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依据2017年中期绩效考核结果安排学科建设绩效奖励经费。

——自主建设,鼓励支持。学科建设以学校为主体。学校以学科建设指南以及学科建设发展规划为依据,自主确定和统筹安排学科建设经费。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学科建设项目,依据学校不同学科的建设方案,市级财政等专项资金予以投入与支持。

2.建设重点

——集聚学科高端人才。重点引进和集聚一批高端创新人才,引领学科走向国际学术前沿。

——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重点建设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开展高水平、有组织的科研创新。重点形成以重大任务为牵引的人员评聘和有组织的创新机制,建立以质量创新和实际贡献为导向的评价与激励体系,促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间的人员互动,形成多元、融合、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

——推进开展高水平国际化科研合作。重点支持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实验室、学科共建等实质性科研合作、实质性开展高水平联合培养优秀人才等。鼓励开展高水平的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相关合作实行项目备案制。

——建立项目、任务需求为导向的条件支撑投入机制。鼓励学校积极争取承担国家和区域重大研究项目和建设任务,市级财政专项设立配套支持经费,支持与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或紧缺仪器设备采购、实验条件改善等。

3.经费投入

2014-2017年第一个建设阶段,市级财政预计投入36亿元,其中相当部分用于教师队伍建设;2017-2020年第二个建设阶段,市级财政继续加大对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投入力度,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积极引导和鼓励各高等学校多渠道筹措经费,促进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二)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机制

1.完善教师管理与薪酬激励制度。健全教师评聘、考核、晋升、评价体系,探索建立符合高等教育规律、体现行业特点的绩效工资制度。鼓励高等学校在高峰高原学科点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对新引进的人才实行“非升即走”或“非升即转”的用人机制,实行协议工资制等;现有教师可通过自主“双向”选择进入“特区”,实施相应的用人机制,享受相应的收入分配政策。

2.适时增加高峰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数。适当增加本市高等学校“高峰”学科的高级职称岗位职数。正高级岗位已聘满的高等学校,若确实急需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经市教委同意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可聘任相应岗位。

3.试点建立双聘制和合同制科研队伍。支持高等学校探索构建联合聘任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机制,促进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学校内部跨部门和跨学科开展联合聘任。鼓励学校通过项目合同制等方式,吸引和选聘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专职科研人才队伍。允许学校保留一定的编制额度用于支持教师流动,对优秀合同制科研人员可按公开招聘程序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提供更有吸引力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为高层次人才提供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给予居留、出入境、落户、社会保障、医疗、通关等方面的优厚政策,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配套建立有吸引力的高等学校教师住房保障制度。

(三)完善学科评价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科评价体系。总结借鉴国内外学科评价的经验,根据国际可比较的质量标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度等要素,构建既符合我国学科评估标准、又与国际通行学科评估标准对接的学科评价体系。根据学科的不同特点,采用多元化的评估指标。建立基于学科内涵建设的过程评价体系、基于学科建设成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基于学生毕业后跟踪的社会评价体系和基于合格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体系等四大体系,进一步完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同行评议制度,引进社会评价机制,适时开展学科国际评估。

2.建立学科发展基础数据库。建立政府采集数据和第三方客观数据相结合的学科发展基础数据库。在政府统一指导下,定期采集教学、科研、人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多维度的学科建设日常数据;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若干国内外可比核心指标进行分学科长期跟踪整理,形成可全面把握学科发展状态的基础数据库,为学科建设和评估提供支撑。

3.开展学科建设的动态观测。建立各学科的国内外标杆学校体系,将高峰高原学科置身于国内外同类学科的参照系中进行相对比较,通过若干国际可比指标的对比,深入了解高峰高原学科与国内外一流学科的主要差距;通过核心指标与标杆学科差距的年度变化趋势,反映高峰高原学科的发展态势及进步程度,构建学科建设的外部质量监控体系,实现高等教育管理模式由项目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

4.完善高等学校毕业生跟踪调查。建设上海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数据平台,通过各学科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和行业匹配度分析,把握各学科人才培养质量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情况。系统开展学生毕业后五年和毕业后十年的跟踪调查,根据毕业生的职业发展情况、用人单位的评价,综合评价学科的人才培养质量、声誉和影响力。

5.实施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开展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评估不合格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予以撤销。撤销学位授权点所产生的可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名额,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统筹使用。同时,引导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撤销和增列学位授权点。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进行复核。复核未通过的,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一年后复核仍未通过的,撤销学位授权点。学位授权点经复核撤销的,不得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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