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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教授在学院(系、部、所)改革、建设与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完善和优化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学院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是教授治学和专家学者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院的学术声誉,促进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科学发展。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行政的领导下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建规则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以学院(系、部、所)为单位组建。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组成应当充分体现学院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委员人数应为单数。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3人,秘书1人。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从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教人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较深的学术造诣;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管理的热情和能力;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程序:

  (一)教授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主持。选举方案应在学院内公示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后方可组织选举;

  (二)委员候选人由学院系、所组织民主推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正式委员人数120% 的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候选人在学院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三)召开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参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含)选举方为有效。得票超过全体教师人数的半数且得票多者当选;

  (四)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实行等额选举。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体当选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当选委员的半数视为当选。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当选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全体当选委员的半数视为当选;

  (五)教授委员会秘书由主任委员从学院管理人员或科教人员中提名,经全体当选委员确认后产生;

  (六)选举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公布,同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

  (二)任期内退休、调离或离开岗位连续6个月以上者;

  (三)连续3次(含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

  (四)违反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定者;

  (五)因其它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者。

  第十二条  委员空缺职位应按照委员选举办法进行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咨询和论证等,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咨询。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等提供决策咨询;

  (二)审议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改革计划,本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实验室、科研基地(平台)建设方案;

  (三)审议年度教师补充、人才引进、团队建设、以及人才支持计划,评议引进人才、选聘毕业生学术水平、专业能力;

  (四)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学术水平,根据学校授权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本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六)评议教学、科研、学科项目,以及教学、科研成果奖;

  (七)审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以及申请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资格;

  (八)学院认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进行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教授委员会提出会议议题建议;

  (二)对教授委员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

  (三)对教授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授委员会决议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院学术活动的建议与监督。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接受学院及教职工的监督;

  (二)认真听取教职工对教授委员会的批评意见和工作建议,不断提高教授委员会的决策能力与决策水平;

  (三)按时参加教授委员会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正确行使学术及民主权力;

  (四)教授委员会委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讨论的敏感问题必须严格保密;

  (五)若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本人及其近亲属(含本人亲属、指导的学生)直接相关,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2/3(含2/3)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的议题可由党政联席会、院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基层学术组织提出,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讨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3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各位委员。

  与议题有关的学院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含)同意方为有效。不可由他人代替表决或投票。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议题产生严重分歧时,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就有关学术纠纷等问题通过的决议,相关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定公布1周内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须在收到复议申请2周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院若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或科教人员对教授委员会通过的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向教授委员会提请复议。教授委员会应当进行复议并做出书面回复。若进行复议,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应当列席教授委员会。

  若学院对再次通过的决议仍有不同意见,须将该项议题报学校裁决。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按收集的议案逐项讨论,由秘书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存档备案,议事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就学院整体学术水平、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教授委员会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年度报告应向学院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通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学院不再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称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院级学术组织,其相应职能归并到教授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学院工作实际,修订或制定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文件中相关内容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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