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发【2010】2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努力把我校建成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工作的咨询、评议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四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是院(系、所)开展学术活动的基层学术组织机构。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学校科技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与师资队伍培养建设规划; (三)论证、评议、检查、评估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四)审议、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及报奖等级; (五)负责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研判学术不端行为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审议校长委托的其它学术问题。 第六条 院(系、所)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推荐本单位申请的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三)主持本单位学术讨论会; (四)审议学校、本单位领导委托的其它有关学术问题。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25-45 名教授(研究员)组成。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5 名。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校科研处处长兼任,并随科研处处长的任免而任免。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学部或分委员会,每个学部或分委员会由7-15 人组成,其人员组成由学术委员会会议议定。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 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 委员的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采取院系推荐和学校提名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三条 院士为校学术委员会的当然人选。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三)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研究动态和发展现状; (四)能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 (五)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在学术委员会上有发言权、辨论权、表决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对学术委员会将要审议的事项有调查权、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权; (四)对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和建议权。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完成学校委托的有关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任务; (二)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学校推荐中青年优秀人才; (四)秉公办事,对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保密; (五)接受学术申诉,研判学术不端行为,并向学校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议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有投票人数的半数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长出面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病、事假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时,必须向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若不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情节严重时,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应予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会会议审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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